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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
 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改革[2003]144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
             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政企分开,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国务院各部门(以下简称移交方)所属企业移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或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接收方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工作,明确交接工作的原则、形式、条件和程序等,制定本意见。
  一、交接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促进移交方与所属企业政企分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需移交国资委或接收方管理的企业,要积极接收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交接工作要有利于促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大型骨干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放开搞活。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关闭破产,不再进行移交。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移交企业与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产业关联度高和互补性强的,应尽可能通过企业间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要以企业移交为契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移交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移交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
  (四)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通过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等,核实移交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移交企业的国有产权实行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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