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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第43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4月3日 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市字[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陈化粮的销售、出库、加工、使用及消费等全过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有关精神执行。陈化粮的用途“目前主要集中于生产酒精、饲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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