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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珍珠岩生产企业粉尘排放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珍珠岩生产企业
 粉尘排放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146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珍珠岩生产企业粉尘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吉环文〔2004〕17号)收悉。函复如下:
  珍珠岩生产企业排放工艺粉尘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按该标准规定,企业排放除碳黑尘、染料尘及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玻璃棉尘、石英尘、矿渣棉尘以外的工艺粉尘,应按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中的“其它”项执行。同时,按企业所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对应执行相应的级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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