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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14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请示》(渝环发〔2004〕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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