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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
 (2004年第9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3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00四年五月十五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认定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施工企业”)的资格。
  (二)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成套项目”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或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
  (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二、资格等级
  (一)援外施工企业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二)A级援外施工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B级援外施工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
  (三)A级或B级援外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降级或晋级。
  三、资格条件
  (一)A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1.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2.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3.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5.申请(核验)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6.申请(核验)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7.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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