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67号),定于2004年5月中下旬组织10个督查组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点
北京市、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评估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的主要措施。
2.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仍处在城市市区的生产企业是否制定了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或就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事宜提出相应的方案措施;已列入搬迁规划而仍需要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落实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3.企业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登记造册,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4.已停产、停业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是否进行了处置。
5.化工企业的安全投入、技术改造和内部的安全管理情况。
6.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申报登记,是否制定了日常监控管理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整改。
三、 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将全面听取所到地区的各级政府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督查组要切实深入到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力争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解剖典型,深入分析。各督查组都要分别解剖一户安全工作较好的企业和一户安全方面问题较多的企业,深入进行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