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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
 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法[2003]2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法制办:
  为提高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现就加强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中从事建设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应当经过公共(综合)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
  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基本内容和总体要求,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督促落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处室按照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地区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新颁布的与建设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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