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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3]1027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3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313D3T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期限3个月, 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计划发行面值总金额为100亿元,承销价格按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确定。
  2、本期国债2003年12月29日起息,12月31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流通。本期国债于2004年3月29日按面值偿还。
  3、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托管注册,中央国债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本期国债中标结果进行债权注册。
  4、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到期偿还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招标方式发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挂牌和签订合同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不向社会发售。分销机构均应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3年12月29日。
  3、分销价格由承销机构根据中标价格自主确定。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本期国债不设基本承销额,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金额为100亿元。
  2、招标方式。单一价格(荷兰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价格,最低中标价格为本期国债的承销价格。
  3、投标限额及价格下限。本期国债不设最低投标额限制,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20亿元。投标价格下限于2003年12月24日下午3:30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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