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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12月9日 保监办函[2003]227号)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1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由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二、在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不设级别对等的限制,产、寿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可以与对方的支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相互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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