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12月9日 保监办函[2003]227号)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1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符合《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由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二、在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不设级别对等的限制,产、寿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可以与对方的支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相互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