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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保监发[2003]144号)


各保监办、机关各部门:
  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监会的公文(包括电报、重要传真件,下同),是保监会在保险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保监会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保监会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办公厅是保监会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保监会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所配备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廉洁正派,忠于职守,熟悉公文处理业务,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保监会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保险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机构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机构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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