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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
 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
 (银监发[2003]25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的原则,银监会决定,商业银行的次级定期债务可以计入附属资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次级定期债务,是指固定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银行倒闭或清算除外),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银行债务。
  二、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可行性分析报告。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资本构成、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水平等);
  2.资本补充渠道及最近三年资本补充情况;
  3.债务募集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债务的对象、规模、时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用途、收益预测等);
  4.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
  5.次级定期债务的偿还(包括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
  (二)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意见书中,均应明确规定次级定期债务的定义、管理方式、招募方式、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内容。
  同时,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目标债权人披露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
  (三)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四)股东大会有关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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