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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
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月18日 国办函[2004]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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