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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2.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3.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
  4.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三、工效挂钩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工效挂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对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会同审计署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部(委)、机构所属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审核;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上述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清算结果,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中央管理的企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并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机构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兑现。
  四、2003年工效挂钩工作安排
  (一)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划转材料。逾期不报的,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应在12月10日前,将本企~2003年工效挂钩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共同批复:
  (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将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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