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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确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上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
  (三)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和人均利税率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比例关系,按企业纵向比较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并适当考虑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因素,一般控制在1:0.7以内。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部门,挂钩总浮动比例控制在1:0.75以内。对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及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的特殊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单一实物(工作)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适当调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指标权数和挂钩浮动比例。
  (四)加强对收入水平过高的少数垄断行业、企业的工资分配调控,严格审核其工效挂钩方案,包括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的确定。
  (五)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
  1.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做到既负盈又负亏。企业当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增资,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在应提工资总额外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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