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以及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不仅关系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还事关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是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工效挂钩方案审核原则
(一)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及基数确定
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
要突出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对目前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企业(企业集团)要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和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少数减亏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但不得因增加工资使企业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
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严格按照《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