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进一步推动全国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的开展,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现将《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2、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2003年11月25日
附件1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民族医药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基层乡镇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参照执行。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行政区域内实际,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确定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业务工作的具体指标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