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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失效]

  (五)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业务风险水平;
  (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性质、金额、项目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变动趋势等。
  第八条 重要性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审计工作量。重要性水平越低,所需的审计证据越多,审计工作量也越大。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依照重要性水平来确定所应收集的审计证据的数量。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确定重要性的判断基础和比率的标准。审计人员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和比率。
  判断基础通常可以采用预算收入或支出总额、投资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费用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指标。
  审计机关规定重要性比率的范围,审计人员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后,在审计机关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比率。
  第十条 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水平的考虑可能与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考虑的重要性水平不同。如果前者大大低于后者,审计人员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的审计测试是否充分。
  第十一条 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审计人员应当将已发现错弊及推断错弊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或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作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重大错弊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构成。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审计测试措施,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第十四条 评估审计风险的步骤是: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确定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二)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调查了解评估固有风险水平;
  (三)通过对内部控制的测评评估控制风险水平;
  (四)利用风险模型计算检查风险水平,并据此确定审计测试的范围和工作量。
  第十五条 固有风险是假设在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生差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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