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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2003年12月15日 审计署令第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运用审计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重要性(以下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会计信息错弊的严重程度,该错弊未被揭露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是审计人员的一种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水平的表现形式是金额额度。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评估总体及总体各组成部分错弊的严重程度。
  相同性质的小金额错弊的累计可能会对总体或总体有关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产生影响,审计人员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的、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其所关注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确定审计项目中的重要性水平,以决定审计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审计报告阶段,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错弊及推断错弊金额与重要性水平进行比较,以评价审计结果,作出审计结论。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判断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审计目的;
  (三)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四)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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