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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2003年12月15日 审计署令第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测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守有关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的过程。
  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个要素组成。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测评,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并进行相关测试,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以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和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时间和重点的活动。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五条 审计人员进行内部控制测评分为下列四个步骤:
  (一)对内部控制进行调查了解;
  (二)对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评估控制风险;
  (三)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
  (四)提出内部控制测评结果,并利用测评结果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重点和方法。
  第六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调查了解和初步评价可以通过下列方法进行:
  (一)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检查内部控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四)观察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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