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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权益保障(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工作需要不得已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参加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按法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

第五章 特殊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女员工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女员工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女员工进行性骚扰。各级行均有义务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制定适当的调查性骚扰指控的制度,建立反对性别歧视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对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员工,经医疗部门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如:伴有全身强烈振动和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工作)。
  对怀孕女员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1-3个月的女员工,应减少与电脑等放射性物体的接触时间,或购制防护衣。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九条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员工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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