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国质检认联[2003]443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保证认证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止和打击认证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现就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质检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认证认可条例为契机,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认证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加大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认证认可制度的全面实施,尤其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实施,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发生的认证机构违法案件的查处。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得到国家认监委的确认。
  各地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分工的意见》(国认法联[2003]22号)的要求,负责所辖区内认证行政处罚工作。
  三、认证违法行为的财产罚由各地质检部门实施;停业整顿、撤销指定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等能力罚以及其他应由国家认监委实施行政处罚的认证认可违法案件由国家认监委实施。
  四、国家认监委对依职权监督管理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经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交各地质检部门调查取证。对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各地质检部门和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