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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企业
 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资委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综合法律知识     140       84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40       84
企业管理知识     140       84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40       84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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