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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国家质检总局局徽、标志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启用国家质检总局局徽、标志的通知
 (2003年11月25日 国质检办[2003]411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局徽、标志已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决定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徽;标志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一)局徽的使用范围:
  1.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的办公地点、礼堂、主要会议室及涉外会议场所悬挂;
  2.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制发的工作证、执法证、聘书、荣誉证书等证件上使用;
  3.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的报纸、刊物和重要宣传材料的版面、封面上使用;
  4.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举办的各种会议、展览、活动中做标识使用;
  5.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工作人员执法时佩带的帽徽上使用(具体实施待国务院批准后进行);
  6.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网站及其视觉识别系统上使用。
  (二)标志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宣传和交流活动,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的出版物、印刷品、信息产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宣传用品上使用。
  二、使用局徽应体现严肃性,不得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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