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启用国家质检总局局徽、标志的通知
(2003年11月25日 国质检办[2003]411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局徽、标志已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决定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徽;标志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一)局徽的使用范围:
1.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的办公地点、礼堂、主要会议室及涉外会议场所悬挂;
2.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制发的工作证、执法证、聘书、荣誉证书等证件上使用;
3.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的报纸、刊物和重要宣传材料的版面、封面上使用;
4.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举办的各种会议、展览、活动中做标识使用;
5.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工作人员执法时佩带的帽徽上使用(具体实施待国务院批准后进行);
6.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网站及其视觉识别系统上使用。
(二)标志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宣传和交流活动,可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的出版物、印刷品、信息产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宣传用品上使用。
二、使用局徽应体现严肃性,不得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