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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
 《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体人字[2003]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
  现将《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

         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运动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适应退役后再就业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水平运动队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且训练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在役运动员(包括集训、试训期间参加过学历教育或职业技术培训的运动员,集训、试训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并从事奥运会、全运会项目的地市级优秀运动队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且训练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在役运动员;
  (三)符合第一或第二项条件并已经正式办结全部退役手续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设立在役运动员奖学金、退役运动员助学金(以下简称为“奖学金、助学金”),对优秀运动员进行资助。奖学金、助学金所需经费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基金列支。
  第四条 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坚持有利于提高运动训练水平,有利于鼓励运动员加强文化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有利于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奖学金、助学金有关政策的制定,并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优秀运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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