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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研事业单位若干会计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按照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
  第十八条 凡拥有控股子公司的单位,在年度终了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包括:
  1.单位拥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他由单位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1)通过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投资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下列子公司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产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子公司。
  (二)合并会计报表时,被单位合并的子公司,其会计核算原则、程序、处理方法和币值计量单位等会计政策应调整统一;会计报表决算日期与会计期间要一致;以并表不并账的方式,采用权益法计算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三)对合并会计报表中各类抵消项目,应当认真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抵消明细分录。按规定时间,将合并底稿和抵消分录连同报表一同上报集团公司。
  (四)凡有投资关系,并具有企业法人的“三产”企业按正常的报表合并程序列入合并报表序列。不具有企业法人但能独立核算的“三产”单位,为确保汇总的真实准确,单位应规范其核算程序,纳入单位核算渠道;按规定程序先汇总纳入单位会计报表,然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得按统计数据随意增减合并收入和损益。
  第十九条 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政策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科研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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