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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研事业单位若干会计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拨入科研费
  1.单位收到的科研费,以实际收到的集团公司、总装备部、各军兵种装备部、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其他单位拨付的科研试制费、科技三项费用以及其他科研费入账。
  2.单位应加强对拨入科研费的管理,年末及时与拨款单位对账。
  3.科研项目按照计划或合同规定完成或者阶段完成后,单位应按照规定确认科研收入,未完项目的拨款结余仍视为拨入科研费管理。
  (二)专项拨款
  1.国家财政、集团公司或其他上级单位拨入的有专门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专项资金应当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拨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收入确认。
  (一)财政补助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以实际收到的由集团公司转拨的补助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确认。
  (二)科研收入的确认
  1.当年完成并且能结算价款的,应在合同完成交付,取得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当期科研收入。
  2.项目在研制期间,应当依据科研收入与费用支出配比原则,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科研成本支出数,扣除当期财政补助收入应当冲减的部分及实际支出的外购成附件和当期购置专用测试仪器设备发生的实际支出后,乘以5%(为计划科研收益系数)确认当期预提收益;再根据预提收益与当期科研成本之和,确认年度科研收入。待项目完成或者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交付时,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总结算。
  3.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扣除应当拨付给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后,确认本单位的科研收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进度,及时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年末应当主动与分承包单位核对拨款账目。尚未拨出的待拨款项,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作为总承包单位本年度的科研收入。
  (三)技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在承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学术交流、期刊出版、举办科技展览等项目和业务已经完成,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四)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在产品已经发出或者工业性劳务已经提供,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收到款项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
  (六)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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