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四)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费的计提。
(一)通用设备仪器每年按照原值的5%,房屋及建筑物每年按照原值的2%计提。
(二)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可以比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计提,但增提部分不得计入科研项目成本,应由生产经营产品负担。
(三)用国防科研试制费为项目研制购置的专用测试仪器设备,以及用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为项目研制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计提使用费。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每年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1%提取。
第十条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处置:单台(项)价值5万元以下由单位自行处理;单台(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单位申报处理意见,并提供有关技术鉴定资料,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单台(项)超过20万元的,单位提出意见及相关技术鉴定资料,经集团公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单位方可进行账务处理,相应核减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仍按以上程序报批,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所得的价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计入修购基金。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入账。
(三)单位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金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二)未规定有效使用期限的,可按照预计使用年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十三条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第十四条 拨入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