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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措施。 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决定》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指导思想,全面部署了建设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极端重要性,把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工作作为劳动保障系统落实《决定》的重要任务,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省级和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机构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当地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全力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与建设终身教育培训体系相结合,与推动职业培训的整体工作相结合,带动职工岗位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青年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
  二、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结合实施技能振兴行动,全面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从2004年到2006年,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50万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培养计划,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完善推广名师带徒措施,指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制度。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培训机构,发挥高职院校和社会各类培训基地的作用,实行校企结合,开展定单培训,并注重运用现代培训技术,提高培训水平。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搭建强化实践技能培训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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