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04年分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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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计划 │
│ 地区 ├───────┬────────┬────────┬───────┤
│ │ 城镇新增就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其中:4050人员再│城镇登记失业率│
│ │ 业人员(万人)│再就业人数(万人)│就业人数(万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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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 23 │ 17 │ 4.8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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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 10 │ 13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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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 25 │ 15 │ 2.5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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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 28 │ 14 │ 4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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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15 │ 12 │ 3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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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 60 │ 30 │ 1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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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 33 │ 28 │ 5.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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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55 │ 45 │ 10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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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 50 │ 40 │ 10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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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 40 │ 25 │ 5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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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 50 │ 30 │ 1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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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40 │ 20 │ 4.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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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 50 │ 7.5 │ 2.3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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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 │ 40 │ 16 │ 3.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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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 │ 80 │ 30 │ 6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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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 80 │ 33.6 │ 9.4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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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 45 │ 35 │ 6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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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 45 │ 30 │ 8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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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 80 │ 25 │ 6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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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 18 │ 8 │ 2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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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 │ 7.4 │ 3.36 │ 0.97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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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 16 │ 11 │ 3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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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 │ 42 │ 22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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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 │ 17 │ 6.5 │ 1.2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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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 │ 15 │ 9 │ 1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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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 │ 1.1 │ 0.62 │ 0.04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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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 │ 22.6 │ 9.94 │ 2.5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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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 12 │ 6 │ 2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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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 2.5 │ 2.8 │ 0.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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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 │ 3.7 │ 2.6 │ 1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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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 29 │ 13 │ 2.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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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兵团│ 4 │ 2.8 │ 0.23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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