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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的要求,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现将《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扩大就业再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04年我国劳动力资源仍处于高增长时期,城镇劳动力供给将达到2400万人左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和再就业任务十分繁重。
  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把就业再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更紧密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主线,集中力量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全面发挥政策的促进效应;以强化再就业服务为手段,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为重点,落实帮扶措施,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全年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
  二、科学制定和实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
  各地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兼顾当前和长远,结合本地区实际,并考虑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等因素,全面正确分析就业再就业形势,根据全国总体目标和增长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中。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要求,提请各级政府将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各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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