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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92号 2004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实现涉税数据有效利用,总局将根据各应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数据要求,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数据集中工作,逐步实现重要涉税电子数据在总局、省局两级集中存储、集中处理和集中管理。从去年开始,总局已经开始进行金税数据的抽取、集中和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数据集中范围,将出口退税数据、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部分数据(登记认定、申报征收)等纳入集中范围。现将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集中的数据范围。
  1. 出口退税数据:出口企业退税相关信息。
  2. 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纳税人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汇总统计信息。
  3 .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认定)、申报信息、入库信息。
  以上数据详细内容参见附件1。
  二、此次数据集中同时实现省局和总局两级存储,各省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本省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工作。
  三、请各省于2004年2月10日前完成数据集中所需的机器设备、软件环境的安装调试,软硬件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数据集中管理系统功能要求及技术实现方案》。
  四、总局负责组织开发数据集中管理软件,统一下发供各地使用。该软件具有自动从原有应用系统中提取所需数据、通过MQ数据传输系统上传、数据自动加载入库等功能。
  五、各地市可安装一套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管理系统,于2月20日前利用其汇总审核功能完成对所辖基层单位2000、2001、2002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的汇总工作。基层单位数据提取、地市级单位数据汇总的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2,汇总后的数据暂存放在地市局。通过统一的数据集中管理软件从地市局提取数据,并上传至省局和总局的工作,总局将另行发文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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