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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3]第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统称《安排》)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认真学习领会《安排》的重大意义
  《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安排》以互利互惠为基本原则,既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对于促进三地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与稳定,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安排》的意义、目标、原则以及各项具体安排,提高对贯彻落实《安排》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安排》的各项规定,促进三地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要采取多种方式,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并通过举办和支持举办政策说明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大对《安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于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投资、贸易及其他经贸领域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香港澳门投资者比较集中、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与香港澳门对口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二、正确理解《安排》,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一)根据《安排》,内地将对香港澳门优先开放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法律、会计、医疗、房地产、建筑工程服务、运输、分销、物流、旅游、视听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等服务贸易领域。各被授权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要积极配合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安排》附件四《关于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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