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
《安排》的要求,认真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各地、各部门在审核“服务提供者”申请
《安排》附件4中的优惠待遇时,要认真核验有关材料,确认其按
《安排》附件5规定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法定声明和身份证明”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亦即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章。
三、共同配合,确保委托公证人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
《安排》的落实,由香港发往内地的公证文书会呈现增长的趋势,且涉及经济贸易的多个领域。为了防止出现伪造和欺诈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委托公证人制度在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发展与繁荣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安排》及其附件有关委托公证人制度的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杜绝使用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无效的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维护委托公证人制度的严肃性。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
附件:一、委托公证人名单
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式样(略)
司法部
商务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委托公证人名单(276人)
阮北耀
陈子钧
翁家灼
张永贤
练松柏
李业广
林汉武
高汉钊
黄乾亨
梁爱诗
唐天燊
邓尔邦
萧弘毅
黎锦文
戴镇涛
区玉麟
叶天养
叶健民
卢伟诚
刘汉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