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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药物和中药现代化”第三批课题管理实施方案的函

成果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的意识,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将是课题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
  二、专项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鼓励对专项课题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研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课题单独或者共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
  五、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六、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编报要求

  一、主要内容
  1、课题进展情况概述(包括课题进度、本年度参加研究的人数和全时人数等)
  2、本年度所开展的工作及计划执行情况
  3、已取得的成果情况(包括已鉴定成果、已取得专利、已发表论文、已建立中试线等的简要描述)
  4、组织管理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5、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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