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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4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74号 2003年12月30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波罗牌、帕萨特牌和高尔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波罗牌SVW7144GLi、SVW7144HLi、SVW7164JMi型轿车,2003年2月7日以后生产的帕萨特牌SVW7203APi、SVW7203BPi型轿车,2002年11月28日以后生产的高尔牌SVW7165ANi型和2003年3月6日以后生产的SVW7165BNi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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