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文物
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评审、公示,我局决定授予下列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联系方式)
(一)甲级,24家;
1、中国文物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2、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文物保护规划
3、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
4、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5、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6、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7、北京兴中兴建筑设计事务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8、故宫博物院古建部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9、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0、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
11、河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
12、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