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4年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和其他有关班次,要将
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
4.各地方、各部门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
5.各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进一步清理
(一)继续审核处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1.各部门要对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各部门要在2003年底前将复核意见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办)。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职能划分,理清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电监会等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具体由国务院审改办、中央编办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2004年1月底前完成。
3.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审改办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审核,在2004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应编制目录,明确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在2004年5月15日前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报批后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公布。
(二)各省(区、市)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
1.各省(区、市)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
2.要进一步审核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作出处理。
3.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由有关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