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
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2004年初全国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召开前后,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和落实会议精神的有关情况,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
2.2004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结合准备工作情况,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中要注意针对倾向性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具体宣传报道方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各地方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
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二)
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1.各地方、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
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2.2004年1月举办省部级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行政许可法专题学习班。由国家行政学院主办,国务院法制办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