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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发改价格[2003]2163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外国专家证>工本费的函》(外专函[2001]8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外国专家证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18号)的规定,现将《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局及你局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向来华外国专家核发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时,收取的《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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