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总局国税函[2003]1322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地方税务局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期间每10天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并电传至(010)63417972.这里的报告时间为每月的10日、20日和30日或31日,今后总局将以此时间上报的数据作为通报的依据。
四、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和《增值税一般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月书面上报一次,并电传至(010)63417972.2003年11月份统计表,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报总局,2003年12月及以后月份的统计表应于次月20日前报总局,总局将以2003年12月31日和每月20日上报情况作为通报的依据。
附表1: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表
附表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1:
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表
单位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108 194
河北 348 6114
山西 94 1011
内蒙 53 146
辽宁 517 23000
大连 290 0
吉林 302 0
黑龙江 55 357
山东 658 7837
青岛 182 90
河南 191 9273
湖北 311 2965
广东 289 155
深圳 586 80
上海 1578 1743
江苏 2169 1705
浙江 296 236
宁波
安徽 146 909
福建 198 8262
厦门 168 261
江西 446 39493
新疆 0 0
广西 0 0
海南 20 0
四川 32 0
重庆 321 1184
贵州 78 3146
云南 0 0
陕西 151 3075
甘肃 148 525
青海 6 143
宁夏 36 139
湖南 62 0
西藏 0 0
合计 10021 12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