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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失效]

 三、按照总局国税函[2003]1322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地方税务局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期间每10天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并电传至(010)63417972.这里的报告时间为每月的10日、20日和30日或31日,今后总局将以此时间上报的数据作为通报的依据。
  四、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和《增值税一般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月书面上报一次,并电传至(010)63417972.2003年11月份统计表,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报总局,2003年12月及以后月份的统计表应于次月20日前报总局,总局将以2003年12月31日和每月20日上报情况作为通报的依据。
  附表1: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表
  附表2: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1:  

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表



  单位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108        194
  河北      348        6114
  山西      94        1011
  内蒙      53        146
  辽宁      517       23000
  大连      290         0
  吉林      302         0
  黑龙江     55        357
  山东      658        7837
  青岛      182         90
  河南      191        9273
  湖北      311        2965
  广东      289        155
  深圳      586         80
  上海     1578        1743
  江苏     2169        1705
  浙江      296        236
  宁波
  安徽      146        909
  福建      198        8262
  厦门      168        261
  江西      446       39493
  新疆       0         0
  广西       0         0
  海南      20         0
  四川      32         0
  重庆      321        1184
  贵州      78        3146
  云南       0         0
  陕西      151        3075
  甘肃      148        525
  青海       6        143
  宁夏      36        139
  湖南      62         0
  西藏       0         0
  合计     10021       12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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