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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
 (国税函[2003]1360号 2003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9日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3]1322号),要求各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快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进度。现将截止2003年12月15日各地方税务局认定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截止2003年1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合计为122257户,其中自开票纳税人10021户,代开票纳税人112236户(详见附表1)。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按照总局规定时限上报且认定进度较快的地区有江苏、江西、辽宁、福建、河南、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地区有广西、新疆、西藏自治区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从未上报过书面材料)等。为了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领导,深入分析本地区认定工作进度缓慢的原因,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今年12月29日前完成认定工作。凡在此前不能完成认定工作的,应当于12月30日向总局汇报原因。
 二、各地地方税务局要坚持对还未取得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税款。同时对这些单位和个人中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及时将其纳入税务监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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