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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4年国家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公章

附表3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违法及查处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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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类型│     单位总数 │受检单位数│被查处(含限期整改)单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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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治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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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诊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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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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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违法单位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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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单位名称│违法情节│              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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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警告│限期│ 罚款│ 责令 │吊销许可┃
┃  │       │    │  │整改│   │ 停业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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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本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以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美发美容店、洗浴场所和游泳场(馆)为重点检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辖区内随机抽取3~5个中小城市。
  二、检查内容
  针对各类公共场所的特点和2003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重点为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情况;旅店、美发美容店、洗浴场所公用物品卫生状况;游泳池水水质卫生状况及上述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详细内容见附表1。
  三、时间安排
  2月-3月进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规范的培训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查,4月10日前上报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总结、汇总表及数据软盘。8月15日前上报旅店、游泳场(馆)、美发美容店和洗浴场所抽检总结报告、汇总表及数据软盘。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紧紧围绕上述公共场所中存在的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共场所的选择应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公用物品采样应具有代表性;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为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我部颁发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统一的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及时进行查处;
  (三)在检查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查处情况并上报卫生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各地具体实施方案,按计划完成此次检查,卫生部将适时对各地卫生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开展样品检测的质量控制工作。
  联系人:吴勇卫
  电 话:(010)64047878-2181
  传 真:(010)64047878-2182
  电子邮件信箱:wyw@jdzx.net.cn(100M)
         wuyongw@public.fhnet.c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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