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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4年国家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单位公章
  注:除防护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和职业病病人数填写2004年情况,其余均填写2003年情况。

附表8       2004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处罚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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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类型│检查企业总数│警告企业数│罚款企业数│责令整改数│停业或关闭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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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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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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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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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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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具制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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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具制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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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革加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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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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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金电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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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蓄电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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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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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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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公章

附件2:       2004年放射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一、抽检对象和范围
  (一)核设施;
  (二)放射诊断、治疗单位。
  二、 抽检内容
  (一)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二)放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诊断单位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钴-60、医用加速器放射治疗剂量的校准情况。
  三、抽检方法
  (一)对核设施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核设施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协助,检查时间及内容另行通知;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对辖区范围内放射诊断、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保证检查质量;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认真查处,详细记录。典型案例要专题上报。
  四、时间安排
  (一)各地应当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监督抽检工作;
  (二)2004年10月30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抽检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三)卫生部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抽检工作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二)抽检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严防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在2003年抽检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责令其整改并进行督办。
  联系人:吴勇卫   电话:(010)64047878-2181
            传真:(010)64047878-2182
  附表1 放射诊断工作单位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附表2 放射治疗工作单位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附表3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违法及查处情况表

附表1        放射诊断工作单位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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