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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环发[2003]208号 2003年12月31日)

总则

  一、为了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规范示范区申报、审批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发挥示范区建设对改善城市和地区环境、减少废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循环经济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示范区域。示范区一般在省、市开展试点和示范。
  三、示范区建设要遵循“减量、再用、循环”原则(“3R”原则)。减量原则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或消费目的,再用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尽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产品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必须适当进行,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
  四、本规定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批和命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

申报

  五、示范区建设须由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六、示范区申报条件为:
  1.设立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
  2.地区经济建设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性;
  3.在企业、区域和社会层面存在循环经济的典型或雏形;
  4.具有在整个经济活动和全社会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经济模式或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条件;
  5.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建设示范区的基础条件。
  七、示范区申报应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区基本情况、循环经济区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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