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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1.为生态工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不断优化的孵化环境和条件;
  2.允许各企业间共享设施和相互合作;
  3.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
  4.通过当地的学校,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
  5.支持风险融资、市场营销、会计、组织设计和其他商业活动;
  6.提供公共的法律、文秘和簿记服务以及办公和电讯设备。
  企业孵化器可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实体,也可以是非赢利机构。对于各类生态工业园区而言,比较适用的是后一种,即非赢利机构形式。
  七、 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文本的编制
  以下给出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文本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划工作中各园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增删和调整:
  摘要
  1.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概况
  (1)社区、城市、区域的情况
  (2)园区现状、产业类别、结构、主要资源等状况
  (3)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园区建设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1)必要性
  (2)有利条件
  3.规划目标和原则
  (1)总体目标
  (2)具体目标
  (3)规划原则
  4.园区总体设计
  (1)现有建设条件分析
  (2)生态工业园区的总体框架(包括主要工业链)
  (3)生态工业园区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4)生态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
  5.园区工业代谢分析
  (1)主要物质代谢分析
  (2)能量流动分析
  6.园区建设项目
  (1)园区建设项目清单及说明(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
  (2)园区建设项目指南
  7.园区投资和效益分析
  (1)总投资
  (2)融资渠道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8.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1)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协调办公室)、投资开发公司
  (2)园区管理制度(如果是改造现有园区,须注意与现有园区的管理制度相结合)
  (3)鼓励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补贴政策、信贷政策、排污收费返还等)
  (4)支持体系(如信息系统、新技术开发、企业孵化器、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等)

附件三:   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一、为了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规范示范区申报、审批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发挥示范区建设对改善城市和地区环境、减少废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循环经济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示范区域。示范区一般在省、市开展试点和示范。
  三、示范区建设要遵循“减量、再用、循环”原则(“3R”原则)。减量原则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或消费目的,再用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尽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产品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必须适当进行,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
  四、本规定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批和命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

申报

  五、示范区建设须由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六、示范区申报条件为:
  1.设立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
  2.地区经济建设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性;
  3.在企业、区域和社会层面存在循环经济的典型或雏形;
  4.具有在整个经济活动和全社会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经济模式或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条件;
  5.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建设示范区的基础条件。
  七、示范区申报应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区基本情况、循环经济区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规划编制和论证

  八、示范区创建申请经过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后,示范区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示范区规划(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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