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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管理,保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暂行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管理,保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和市场注册制度。
  第三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管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市场注册。
  第四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行使市场准入、退出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市场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许可证制度实施后,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主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经其授权的经济实体。
  (三)遵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各项办法、规则,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服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统一调度,履行参与市场运营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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