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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2、结算电量数量;
  3、结算电量价格;
  4、电网辅助服务的补偿费用;
  5、违约补偿费用。
  第235条 各电厂对预电量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预结算信息发布24小时之内提出。
  第236条 每月5日(遇节假日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00前,发布对各电厂的正式电量结算信息。
  第237条 结算时,按照各类中标价格和实际完成的各类中标电量结算各电厂各类竞争电量的电费;按照经区域交易网损系数折算后的区域间交易电价与实际完成的送华北电量结算送华北电量电费;按照合同规定的年度合同电量电价与实际完成的年度合同电量结算年度合同电量电费。
  第238条 发合同电量的机组尖峰时段的负偏差电量和低谷时段的正偏差电量,按其政府批准电价的2倍结算其支付的违约补偿费用;其它偏差电量按其政府批准电价的1倍结算其支付的违约补偿费用,偏差电量滚动平衡。
  第239条 发日前交易电量的机组尖峰时段的负偏差电量和低谷时段的正偏差电量,在发生实时电量交易时按该时段实时交易中标价格的2倍支付的违约补偿费用,未发生实时交易时按日前交易该时段的边际价格的2倍结算其支付的违约补偿费用;其它偏差电量,在发生实时电量交易时按该时段过发电中标价格的1倍支付的违约补偿费用,未发生实时交易时按日前交易该时段的边际价格的1倍结算其违约补偿费用。
  第240条 全部违约补偿费用按照各电厂的装机容量比例,年终全部返还给发电企业。
  第241条 出让发电权的机组,已经转让的部分,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与其结算原合同价格与转让价格的差价;购买发电权的机组,按照发电权转让价格结算该部分上网电量电费。
  第242条 电网辅助服务的结算按照《电网辅助服务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4.3.2 电费结算

  第243条 非竞价火电厂的资金结算,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进行。
  第244条 竞价机组的非竞价电量部分的电费结算,由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按地域进行。
  第245条 在日前和实时交易开放之前,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竞价机组的竞价电量和省间联络线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
  第246条 在日前和实时交易开放以后,竞价机组竞价电量的电费结算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直接进行,同时根据核定的各省购电价格,在扣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结算机构已经支付给各电厂的结算费用后,与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结算中心进行电费结算。
  第247条 竞价电厂的资金结算按照《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资金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4.3.3 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

  第248条 区域电力市场运营初期,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形成联动机制之前,上网机组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由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用以规避电力市场价格波动等带来的风险、进行电网辅助服务补偿和支付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改造和维护费用,该资金的使用应规范、透明,并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管理。
  第249条 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5章 信息发布

5.1 信息发布的原则

  第250条 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透明度,东北电力监管机构、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各省调度中心、各市场主体应按照本章规定管理信息。
  第251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各省调度中心应根据本规则,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信息和系统信息。

5.2 需要发布的信息

5.2.1 市场运营信息

  第252条 市场运营信息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通过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按年(每年12月10日前)、月(每月23日前)、日(工作日10:00前)分别发布,实行联络线关口调度时,日市场运营信息按调度管辖范围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1、市场主体列表;
  2、网损系数;
  3、全网发电上网负荷预测;
  4、送华北电量;
  5、全网装机容量;
  6、竞价机组容量;
  7、非竞价机组计划上网电量;
  8、竞价机组的平均检修容量;
  9、竞价机组的检修计划安排;
  10、各安全断面的输电能力。

5.2.2 市场总结信息

  第253条 市场总结信息按年(每年3月末前)、月(每月10日前)、日(工作日10:00前发布此前第1~3天的信息)分别发布,实行联络线关口调度时,日市场总结信息按调度管辖范围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1、全网发电上网电量、竞价电量、非竞价电量,各发电公司(厂)实际上网的各类电量、偏差电量和应向电网交纳的违约金;
  2、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向发电公司支付的平均购电价格和购电费用,各项辅助服务的平均价格和费用;
  3、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费回收情况;
  4、各线路阻塞情况;
  5、电力系统技术支持系统投资改造情况;
  6、综合上网电价和终端销售价格。

5.2.3 电网运行信息

  第254条 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电网运行情况(包括电网运行方式、网损、网络阻塞、线路检修等)。
  第255条 每月22日前公布下一个月电网运行方式。
  第256条 系统进入警戒状态时,应在十五分钟内通知受到影响的市场主体,并在十五分钟内通过公告系统向市场主体公布。
  第257条 在系统紧急状态下,应及时刷新主要线路的潮流、主要机组的出力、系统频率、主要中枢点电压等信息。
  第258条 当系统脱离紧急状态后,应在十五分钟内发布通告。
  第259条 系统发生紧急事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布紧急状态下的运行记录。
  第260条 按照本规则,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还将随时向各市场主体发布在线市场信息和临时信息,实行联络线关口调度时,电网运行信息按调度管辖范围发布。

第6章 调度与运行管理

  第261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电网运行调度和进行调度管理。
  第262条 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和各项调度管理措施按照《东北电网调度运行规则》执行。
  第263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以随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受到影响的相关单位,事后应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汇报。
  第264条 所有并入电网的发电公司(厂)、电网公司和电力用户,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265条 为保证系统安全,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以临时制定或修改有关的调度管理制度,并负责执行,但事后应向相关的管理和监管部门汇报。

第7章 不可抗力与市场干预

  第266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根据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在电网遭遇不可抗力侵害、电网进入异常状态运行或出现下列情况时,可采取暂停或关闭市场、中止执行市场交易结果等措施干预市场,直接调度发电设备和输配电设备等非市场手段保证系统安全。
  1、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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