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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第130条 由当值调度员负责监督各电厂按照调度曲线运行,督导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当值调度员调整好其管辖电网范围内的非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直调电厂发电总曲线,并在负荷预测发生偏差或电网出现其它需要调整部分电厂出力的情况下,对各电厂和三省的调度曲线进行修改,各电厂必须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调度曲线运行,当值调度员在修改电厂调度曲线后,必须详细记录修改原因,备查。
  第131条 确定提供电网辅助服务的机组,如果因临时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供电网辅助服务时,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电量实际运行情况,临时指定其它技术参数相当的机组提供电网辅助服务。
  第132条 当某台运行的发合同电量的机组因事故或临检停运,需启动备用机组时,应首先启动本厂的备用机组;如本厂已经没有能力时,根据各厂合同电量的完成进度,优先选择进度落后的电厂的机组启动;启动备用机组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校核。
  第133条 由于电网运行造成的电厂年合同电量偏差,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根据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滚动弥补,并优先考虑在近几日内进行弥补;本月无法弥补的,可以在月间进行滚动平衡。

3.1.4 电网辅助服务

  第134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在初期不开放电网辅助服务交易,并网电厂都有向电网提供辅助服务的义务。
  第135条 辅助服务按照“按需调度”的原则,由网内各级调度部门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的规定直接调度。
  第136条 电网辅助服务的补偿按照《电网辅助服务补偿办法》执行。

3.1.5 发电权交易

  第137条 在未形成电力金融市场情况下,由于燃料、水等一次能源不足,客观原因无力完成年合同电量,可以向其它发电公司(厂)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电量。
  第138条 发电权交易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撮合方式组织交易,同一物理节点的发电权交易优先。
  第139条 发电权交易以电厂为单位组织交易。
  第140条 当某电厂已经确认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以在发电权转让交易中转让发电权。各直接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竞价火电厂可在发电权转让交易中购买或转让发电权。

3.1.5.1 发电权转让交易的组织流程

  第141条 发电权转让交易组织流程如下:
  1、有转让发电权意向的电厂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报;
  2、发布各电厂申报的发电权的转让信息;
  3、有购买发电权意向的电厂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报;
  4、进行撮合交易和电网安全校核,并确认成交的发电权交易。

3.1.5.2 发电权转让交易数据申报

  第142条 每月15日前,需要进行发电权转让的电厂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如下:
  1、无法执行合同交易的原因;
  2、转让发电权的时间段和电量,转让价格。
  第143条 每月16日前,发布发电权转让信息。
  第144条 每月17日前,有购买发电权意向的电厂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购买发电权的时间段、电量和上网电量价格。
  第145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发电权转让交易开始时间或者接受申报时间的,应提前一天通知交易成员。
  第146条 电厂可以转让发电权的时间范围为下一个月至当年年底。
  第147条 电厂申报转让的发电权不得超过剩余的预安排合同电量。
  第148条 电厂申报购买的发电权与预安排的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电厂的发电能力。

3.1.5.3 确认成交的发电权交易

  第149条 每月20日前,进行撮合交易和电网安全校核。
  第150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根据申报的购买发电全的价格、时间段与电量额度由低到高排序,撮合发电权转让交易。如果在某一时间段内,出现两个或以上购买发电权电厂的报价相同时,且购买发电权的申报电量超过转让的电量时,按各电厂在这一时间段内申报的电量比例进行撮合。
  第151条 经过撮合的发电权交易,应进行安全校核,无法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不能成交,需重新进行撮合交易,只有通过安全校核的发电权交易才能被确认。
  第152条 每月21日前,发布确认的发电权交易结果。
  第153条 发电权交易的成交价格为已经成交的交易当中购买方申报的上网电量价格。
  第154条 发电权交易过程中应考虑网损修正。
  第155条 发电权交易中,成功转出发电权的一方应按每万千瓦时10元(暂定)的标准缴纳交易管理费。

3.1.5.4 发电权交易计划的执行

  第156条 在电厂成功转让发电权的时段,已经出让发电权的电厂不能再参加月合同电量交易、日前电量交易。
  第157条 转让发电权的电厂,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将其尚未执行的合同电量扣除已经转让的部分,再分解执行。
  第158条 接受发电权的电厂,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将其合同电量与接受的发电权电量相加,再分解执行。

3.2 初期第二步

  第159条 第二步开始开放日前交易和实时交易。
  第160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的竞争电量按照第一步的50%执行,剩余上网电量空间用于日前电量交易,合同电量的执行方式不变,其它规定不变。
  第161条 随着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不断成熟,逐步增加竞争电量份额。

3.2.1 日前电量交易

  第162条 日前电量交易以单一购买模式组织交易,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中日前电量的单一购买者。
  第163条 在交易期间,所有未安排发合同电量的竞价机组均可以参与竞争。

3.2.1.1 交易组织

  第164条 日前电量交易以机组为单位进行报价,对次日剩余的电量空间进行竞争。
  第165条 日前电量交易各时段最后一台中标机组在中标出力下的报价为该时段的边际价格,日前电量交易按边际价格结算。
  第166条 为避免机组频繁启停,规避市场风险,在日前电量交易中标的机组,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连续5天运行,选择连续运行5天的机组在连续运行期间,机组的实际出力由市场竞争确定,如果该机组某时段的中标电量不能满足运行需要时,则在这个时段根据电网需要及该机组的最小运行需求确定中标电量,中标电价按该时段调整前的边际价格确定。
  第167条 日前电量交易按日组织,每日组织一次。每个交易日为一个日历日,从次日0:00~次日24:00,以15分钟为一个时段。遇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6点前,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日前电量交易组织交易完成。
  第168条 日前电量交易组织流程如下:
  1、发布次日竞价空间;
  2、接受各发电公司(厂)报价;
  3、根据机组的报价数据,制定日前电量交易中的交易计划;
  4、发布各发电公司(厂)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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