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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第70条 市场初期设月合同电量交易、日前电量交易、实时电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及双边交易试点,依市场条件分步开放。

3.1 初期第一步

  第71条 开放月合同电量交易,竞价机组的年度合同电量按《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确定。上网电量由电网经营企业单一购买,并根据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条件逐步开放发电权转让交易。
  第72条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电网安全校核,年、月合同交易安全校核采用校核电网各安全断面输送电量能力的方式。

3.1.1 年度合同电量

  第73条 全网竞价机组的年度合同电量占其全年总上网电量的80%,原则上按原电价属性的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数合理安排,同时要考虑电网的输电能力及目前执行的分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
  第74条 年度电量合同按厂签订,同一电厂内,属性不同或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不同的机组需分别签订。
  第75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年度合同电量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的实际负荷,预测全年的实际负荷与制定年度合同电量时的负荷预测偏差将超过两个百分点时,对原定各电厂的年度合同电量进行调整。
  第76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根据各电厂各月的发电能力、全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曲线的分月比例,将各电厂的年度合同电量预分解到月,当月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在月间进行滚动平衡。
  第77条 在签订年度电量合同的各项依据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证各电厂的年度合同电量均衡完成。
  第78条 年度电量合同按照《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签订。

3.1.2 月合同电量交易

  第79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以发电公司(厂)为单位进行竞价交易,竞争标的为下月的月合同电量。
  第80条 月合同电量由该月的负荷预测,扣除该月的送华北电量、非竞价机组上网电量和滚动分解到该月的竞价机组年度合同电量后得出,原则上全年各月的月合同电量之和占全网竞价机组全年总上网电量的20%。
  第81条 在进行最终竞价交易之前,进行预交易,预交易结果公布后,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报价曲线,进行最终的竞价交易。
  第82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的目标是全网购电成本最低。
  第83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的中标价格为各中标电厂的申报价格。
  第84条 各电厂的网损修正系数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计算,经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发布,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提出。
  第85条 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的报价经过网损修正后进行竞争排序。
  第86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的组织流程如下:
  1、发布月度市场信息;
  2、接受各发电公司(厂)报价;
  3、进行预交易和安全校核,预交易结果发布后,各参竞发电公司(厂)根据预交易结果,可调整报价曲线;
  4、根据电厂的最终报价数据,进行最终的竞价交易和安全校核,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5、发布竞价交易结果;
  6、组织执行竞价交易结果。

3.1.2.1 发布市场信息

  第87条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于每月20日(遇有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二个工作日)15:00前上报下月供电负荷预测(包括全省日均电量、最大电力、最小电力、省内各节点日均电量、最大电力、最小电力)和其管辖电网区域内的非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直接调度的电厂的上网电量建议。
  第88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于每月22日(遇有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0:00之前,发布月度市场信息,月度市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下月全网发电上网电量预测;
  2、下月预计上网最大电力、最小电力和平均负荷率;
  3、下月送华北电量计划;
  4、下月全网非竞价机组预分解上网电量;
  5、下月竞价机组预分解的年合同电量(上网电量);
  6、下月竞价电量空间;
  7、下月月合同电量应达到的调峰率;
  8、下月各竞价机组的网损修正系数;
  9、下月参竞机组的检修计划;
  10、影响下月电力市场运营的供电设备检修计划;
  11、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允许参加竞价机组的上网电量上限(计电厂出口约束,不计稳定断面约束);
  12、下月各稳定断面极限变化情况;
  13、市场的最高、最低限价。
  第89条 各市场主体对发布的月度市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当日15:00之前提出质询,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16:00之前确认。

3.1.2.2 发电公司(厂)申报报价数据

  第90条 每月23日(遇有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8:00~16:30,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申报报价数据。
  第91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遇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发布市场信息和接受报价时间的,应提前2天通知所有竞价的发电公司(厂)。
  第92条 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申报的报价数据应包括如下内容:
  1、注册申报的各项数据的变化情况;
  2、上一年的平均厂用电率;
  3、下月机组运行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及相应特殊要求;
  4、市场交易电量-价格曲线。
  第93条 电厂申报的电量-价格曲线的横坐标是电量,单位为万千瓦时;纵坐标为该电厂提供对应电量时,单位电量的价格,单位为元/万千瓦时。
  第94条 电厂申报的电量-价格曲线为一段与横坐标轴平行的线段,线段的始端为0;线段的末端是该电厂在其年度合同电量和区域交易电量以外,准备向电网提供的最高电量,此电量与其年度合同电量和区域交易电量之和不得大于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规定调峰率下,该电厂的上网能力;该线段的纵坐标必须在全网最低至最高限价范围内(暂按此方式模拟运行,按三段报价曲线做准备)。
  第95条 各电厂申报电量-价格曲线时,按照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规定的格式,上报线段的末端坐标即可(上报数据均取整数)。
  第96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接收到电厂报价后,由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立即对报价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有效报价立即发回确认信息;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价,应立即返回修改信息,由电厂修改后重新上报;电厂发出报价数据10分钟后,仍未收到确认或修改信息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通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市场交易人员,查找原因,联系解决。
  第97条 在当日16:30市场锁定报价前,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允许多次报价,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锁定报价前最后一次的有效报价为准。

3.1.2.3 预竞价交易和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修改报价

  第98条 当日16:30市场锁定报价后,不再受理报价。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进行预竞价交易和电网安全校核,并将预竞价交易结果在24日10:00之前发布,发布的预竞价交易结果包括电厂的中标电量、中标电价及全网的市场出清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
  第99条 自预竞价交易结果发布之时起,到25日16:30止,允许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根据预竞价交易结果,有条件地修改报价,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修改报价应遵守如下条款:
  1、修改报价不得修改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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