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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第22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在收到市场主体注册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市场主体的注册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市场主体登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帐号和密码。
  第23条 对于现有符合入市要求的电网公司和发电公司(厂),应按照《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办理入市手续。

2.3 市场注销

  第24条 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申请,获得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请市场注销。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退市成员名称;
  2、退市原因;
  3、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协议及处理办法。
  第25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批准市场主体的注销申请后,予以注销。

2.4 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 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26条 认为本规则有歧义或者难以理解时,有权要求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解释本规则。
  第27条 有权对本规则提出修改建议,并对其建议举证。
  第28条 有权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对影响市场公正交易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29条 有权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对其与其它市场主体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30条 有义务按照本规则,履行合同,遵守电网调度规程。
  第31条 有义务熟知本规则,熟悉市场运作程序,对本规则的误解不构成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条件。
  第32条 有义务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及时、准确提供信息。
  第33条 有义务配合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争议调解。

2.4.2 竞价电厂的权利和义务

  第34条 有权按照本规则,平等地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并从市场交易中获取合法收益。
  第35条 有权对市场交易结果和调度指令提出意见或者质询,但在调度运行当中,应无条件执行调度指令。
  第36条 有权选择进入或退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第37条 有权获得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发布的市场信息和电网运行信息。
  第38条 有义务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设备可靠性,向电网提供合格的电能。
  第39条 有义务向相关调度机构提交设备检修申请,在获得批准的检修时间内完成检修工作。

2.4.3 电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40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中的电网公司包括: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和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第41条 在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设立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组织和运作。

2.4.3.1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42条 负责管理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东北电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43条 负责制定电网调度规程、并网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则、规定,负责制订电网运行的安全标准,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44条 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和升级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45条 负责竞价机组竞价电量及省间联络线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
  第46条 有义务为市场成员提供输电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从输电服务中收取合理的输电费用。
  第47条 有义务提高效率,提高系统的安全稳定能力,降低输配电成本。
  第48条 有义务加强输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设备可靠性,使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电能与服务。
  第49条 有义务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核查输电成本。
  第50条 有义务严格执行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

2.4.3.2 各省电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51条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维护其管辖范围内输配电资产,负责向用户提供优质、可靠的电力和服务。
  第52条 管理本省调度机构,履行调度职责,维护所管辖电网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53条 各省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用电市场的预测和管理,并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54条 管理本省电费结算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竞价机组的非竞价电量、非竞价机组电量及用户的电费结算。

2.4.4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55条 负责所辖电网调度,保证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按照本规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组织市场交易。
  第56条 负责核查、办理市场主体的注册和注销申请。
  第57条 负责对交易进行安全校核。
  第58条 根据规则,计算各市场主体应交纳的违约补偿金。
  第59条 负责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信息和电网运行信息。
  第60条 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处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中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61条 有权依据本规则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
  第62条 有权依据本规则干预或暂时关闭市场。
  第63条 有义务评估各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举报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64条 对市场主体申报的数据承担保密义务,并接受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65条 有义务配合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行为进行的调查、检查、调解争议,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2.4.5 市场成员信息变更

  第66条 市场主体的规模、技术、信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必须及时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书面提交变更情况,并予以说明。
  第67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收到变更情况说明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信息更新,报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及时公布市场主体的变更信息。

第3章 市场交易体系

  第68条 凡经过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并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机组,均可以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进行竞价交易。
  第69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各种交易必须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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